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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与政府形象相一致,发布机关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市政府网站由新乡市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的子网站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政府面向公众和企业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受理行政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核心和枢纽,是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与监督窗口。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各自政府网站及所属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市政府信息中心作为政府网站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并负责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单位网站由其行政首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其具体工作应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一致。各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本单位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务信息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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