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规范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
从2007年8月至200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大中城市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证、章、牌,函告工商、农业、卫生部门,并对其公开曝光。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业,收回证、章,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屠宰。
加强肉品质量监督抽检。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对重点屠宰企业、肉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的肉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定专门人员,对辖区肉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的肉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从严查处无证照销售肉品、销售私宰肉品的违法经营户和市场开办者。各级卫生部门要开展对社会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购进肉品情况的专项整治,认真查验肉品来源和质量,坚决打击购进、使用私宰肉品和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实行驻厂(场)同步检疫,并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违法分子。省定点办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督促各设区市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设区市政府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肉类批发市场交易肉品的质量状况,市场开办者、肉品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有关法规政策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的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扩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和效果。省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