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对治理车辆外挂不力,车辆外挂形势没有明显好转,造成公路养路费及相关税费流失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加大对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车辆的打击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究。对购置新车后未按规定期限、拖延办理车籍行驶上路、以虚假身份证办理车辆入籍、套改车辆型号进行登记等恶意偷逃养路费,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源头管理。
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应在车辆已缴养路费的有效期内,凭有效的证明材料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扣押和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需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凭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向车籍地征稽机构申报,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办理停征手续。
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养路费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报废和检审验时,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要督促车主单位按时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公安和征稽部门要通过科技化手段,搭建“车辆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我省车辆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升养路费征管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服务车户、方便车户缴费的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征缴关系,以人性化的服务激发车主自觉缴费的意识。要加大投入,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算机缴费和电子稽查信息系统,不断拓展缴费服务方式,保证车主能够就近快速地办理养路费查询、缴费业务。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在实施路面稽查时,必须使用电子稽查设备,采取不停车稽查方式。
(二)全省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及税务车购税征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征稽机构的信息交换,实现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从源头上控制和查处偷、逃、欠费等违法现象,提高养路费源头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