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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计量方式,加强票据管理。

  在国家新的养路费计量方式出台之前,我省养路费征收计量由省级征稽机构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统一核定。载货类汽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含更正表,同一车型质量参数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的装载质量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其他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对总质量(实际整车整备质量+标记的装载质量)超过国家超限治理标准的载货类车辆(含半挂牵引列车),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实后,其养路费征收计量按国家超限治理标准减去车辆实际整车整备质量后的质量核定。

  征稽机构要加强对车辆征收计量的核查管理,确保相同及相似车型的征收计量标准统一。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车辆,因改型、改装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征稽机构核查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按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养路费,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对在本省行驶的车辆征费计量与国家标准征费计量不符的,按国家标准计量,依照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差额部分的养路费。

  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车主可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领取遗失补办凭证或毁损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养路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一)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治理整顿行动。

  针对当前车辆外挂现象日益严重的状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相一致。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交通部等六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征收工作实际,尽快制订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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