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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切实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各区县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要大力支持药品安全监管,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为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药品安全事件,规范有效处置,正确引导舆论;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监管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合理配置资源,创新监管机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持续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杜绝不合格药品投入生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扎实开展药品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及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工作,严格审查标准,提高申报质量,严厉打击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从源头上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要对全市获得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查,为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数据库提供完整的信息。要认真做好药品再注册工作,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严格制剂注册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检查和审批工作,坚决淘汰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产品。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实施全程监控,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做好全市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

  (六)继续整治药品生产环节,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情况的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近年来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曾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以及在GMP跟踪检查中问题较多、性质严重的生产企业和新增剂型、品种、规格。要完善药品生产日常监管体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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