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2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通过对药品(含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全市药品安全形势总体良好,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有明显改善。为巩固药品专项整治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
(一)确立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各区县、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平安南京”、“和谐南京”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二)树立科学的药品安全监管理念。要牢固树立“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监管理念,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
二、明确目标,切实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三)明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到2010年,全市药品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监管更加规范,政府部门协作更加紧密;全市涉药单位的信息网络初步建立,检验检测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经营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诚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全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