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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行政许可证(照)年检及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不适合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年检的项目,应事先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在外年检的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另行安排,同时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年检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将年检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服务中心。
  十、证照年检查验不得收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收费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收取,进入财政专户。
  十一、各年检部门应各司其职,依法审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二、各年检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十三、各年检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审查。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新乡市第一批行政许可证(照)联合年检事项
  (共52项)

  一、地税局1项(一)税务登记证
  二、国资委1项(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统计局1项(一)统计登记证
  四、建委7项(一)监理企业年检审核(二)招投标代理机构复审(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六)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年检(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项(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二)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公安局1项(一)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安全审核合格证
  七、文化局6项(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四)娱乐场所文化许可证(五)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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