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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新政办[2005]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05年6月20日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缴费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缴费5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到19万元。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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