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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6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上下结合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就本部门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查,各级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深入园区企业调查,确保清理不走过场,不留空档。

  二要落实清理责任。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发布谁纠正”清理原则,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

  三要及时报告清理结果和纠正情况。市各有关部门对清理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政府、部门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由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市相关部门将《南京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汇总表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225317(兼传真),83613132;电邮:stk@njhjjc.com。

  附件:1、南京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略)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一:
  南京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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