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界定机构出具界定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必须依法保守界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界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销售。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界定机构出具的界定报告进行审定,形成当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形成《产品目录》。并向产品所在企业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证书》(以下简称《界定证书》)。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对申请单位和界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界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首台(套)资格和《界定证书》、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界定机构如泄漏界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界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界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界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每年定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两年度的首台(套)产品开展界定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