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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
(浙经贸投资[2007]371号 2007年08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为了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我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重大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电气机械;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电子专用设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工程机械及特种用途装备;高端机电产品和机电基础件等领域。各年度扶持重点,根据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由省经贸委确定颁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上述重点领域的重点发展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我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首台(套)产品的申报及界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首台(套)界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申报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机构均设在浙江省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若该企业所生产的主要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界定。
  第六条 申请界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该条款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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