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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对外合作签订合同(协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对外合作签订合同(协议)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5]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对外合作签订的合同(协议)日益增多,正确处理政府与投资者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诚信和责任政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资产处置、重组)对外合作签订合同(协议)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2年以来我市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资产处置、重组)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
  (一)市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以来对外合作签订的行政、民事合同、协议(包括已履行完毕和尚未履行完毕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2002年以来对外合作签订的涉及本企业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的有关合同、协议(包括已履行完毕和尚未履行完毕的)。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2005年7月1日-31日
  三、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上报合同(协议)文本及履行情况报告:2005年7月15日前由各签合同(协议)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将2002年以来对外合作签定的行政、民事合同(协议)文本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按年度分类、登记,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同(协议)文本及有关资料要求必须报原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收据后,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后,连同合同履行材料一并交市档案局归档。
  在上报合同(协议)文本的同时,各单位应将所签合同(协议)履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逐一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新区4号楼四楼448房间,联系电话:3696060、2328864)。
  (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清理上报工作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收集,统一由各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清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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