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
(浙民低[2007]16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20号)精神,结合我省上半年部分副食品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半年城镇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25元/月人,农村不低于15元/月人。
二、已发放的物价补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扣减,未达标的要按上述标准补足。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给予或增发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