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应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制订的《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阳光工程的培训补助资金只用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学费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培训补助资金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建立专户,由专人管理。培训补助资金将采取培训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受训农民,由受训农民在培训结业时,作为学费交给培训机构。培训券发放时,要登记造册,受训农民要签名。培训机构必须凭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培训转移台帐、收费凭证、培训券和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抓好示范带动,打造劳务品牌。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将在认真总结2004年阳光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培训任务的安排上重点对已上报的省级示范县和示范培训机构倾斜。同时,根据各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努力在全市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国内外的劳务经济品牌。
(七)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为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已开发一套监管系统,该系统将发给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和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完成一批转移培训任务后,应将每个学员的名字、培训情况、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输入该系统。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应借助该系统定期直接同用人单位和学员联系了解培训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作为考评各地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年要实行更加严厉的奖惩措施,对于机构认定、项目实施、培训补贴不实行阳光操作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或者监管不力、操作不规范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取消该县(市)、区承担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对开展工作好的县(市)、区和培训机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示范县和示范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淘汰出局,从工作好的县和培训机构中择优补充。
(八)部门密切合作,一起抓共同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部门自身行业特点、工作职责和系统资源,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新形势下农业部门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在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培训项目的招标、对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对培训效果和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等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作好工作,努力形成一种相互配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为提高管理水平,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定期举办管理干部培训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力争将市、县管理干部培训一遍。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农村、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培训机构在招生、培训和管理上存在的难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提供便捷有效服务。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努力克服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工种的劳务合作对接活动。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供需洽谈会、用人见面会,密切培训机构、学员同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联系合作,搭建培训转移平台,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