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0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要求,自2001年始,我市对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筹集标准一直执行1998年底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确定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快速增长,高技术医疗设备大量临床应用和下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筹集标准已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全市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2004年度企业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已达8018元,2005年支出预计将超出总节余的319.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