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三)从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中拿出30元/年.人,在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增加参保金额,提高报销比例。
(四)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月(或按季)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到位,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六)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各种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五、保障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分档施保制度,乡镇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乡镇政府、村委会每年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村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款物的相关手续。
(二)向保障对象发放的《新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新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新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门机构。市、县、乡政府都要把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农村低保工作原则性强,业务量大,各级政府要按照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以确保此项业务的正常运转。
(三)切实加强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公示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抓好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和业务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把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扶贫、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对低保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给予劳动生产扶持,并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引导、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