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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县级政府规定不宜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它情形。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村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目前,可在国家规定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8元为贫困人口,低于924元为低收入人口标准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
  (三)收入计算
  村民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成员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款物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村委会和乡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村委会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款物的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保障款物的发放由乡镇政府以现金按月发放方式为主,实物发放方式为辅。现金发放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因病或丧失主要劳动力致贫、生活能够自理的低保对象,予以发放现金;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予以发放粮油、衣被等实物,或根据低保对象意愿发放现金或其他实物。所需实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实行政府采购。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完善实物发放程序。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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