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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新政[2005]38号)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施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号召,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更好地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就建立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有别和综合配套的农村低保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总体工作目标是:2005年5、6月份调查摸底,筹措资金;7月份受理申请,办理审批手续;8月份开始发放保障资金。坚持低标准起步,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重点保障特困户,年底前初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及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坚持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要相互衔接。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
  (一)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农村、且具有本市户口、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村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要积极推进并逐步完善分类施保政策,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和区别不同情况提高补助标准两种形式,即:对家庭有劳动力且有一定收入但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保障线的,补齐与保障线的差额;对由无劳动力的重残人、60岁以上老人组成且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特定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其父母一方已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一方已做绝育手术),应视情况提高20%-30%的补助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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