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5]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给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培植财源,促进市区两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理顺区划调整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新政〔2004〕7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不含开发区,下同)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除中央、省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区不得自行制定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制定的一律无效。
二、各区在2005年1月1日前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务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对于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市、区政府2005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未到期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级次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为了简化手续,由市财政根据市、区有关支持企业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审批后落实,各区财政一律不再自行审批兑现。(市财政根据当年对市、区企业支持数额,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年终与相关区专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