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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整顿加强地方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整顿加强地方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预[1994]434号 1994年4月6日)


各有关部门:

  我市地方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是市政府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维护管理工作和发展城市的基础设施而决定开征的地方财政收入。近几年这项地方附加收入的征管工作有所削弱,有些部门拖欠、截留、拒交比较严重。对此,市政府领导责成我们对地方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普查。

  一、请凡有征收地方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的单位,对照市政府决定开征地方附加收入的有关规定,自查应上交的地方附加收入是否已按规定如数上缴市财政,若有拖欠,请在5月底以前全部补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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