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5]96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在制定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时,既要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建立起参保、缴费与待遇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和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参保,也可以个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参保。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缴费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率的70%确定费率,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年度缴纳大额医疗费,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等方面,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