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二○○六年三月十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六)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甲、乙双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九)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十)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十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