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撤销其许可证,工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其他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公乐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李实 市商务局局长
张有甫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同标 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贾海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存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栓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徐建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奕阳 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武胜军 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牛好明 延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文仲军 封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