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规定。购货方应派押运员专车运输。
第二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悬挂或张贴危险物品标志,不得同时载运旅客,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
第二十九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准载明的品名、数量、运输路线和有效期限运输。押运人员应随身携带许可证件以备查验。
通过道路运输的,严禁在居民区、行人稠密地段和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及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附近停歇。
第三十条 从批发企业到批发网点及从批发网点到各零售网点都应实行专车配送,专人管理。
第六章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储存重要物资仓库周围200米区域内;
(二)山林、绿化林带、苗圃内;
(三)列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200米区域内;
(四)车站、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建筑物楼道内;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主办(燃放)单位应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要求,根据燃放级别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技术方案根据燃放工程级别,由具有批准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予以批准。
经批准后,由持有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及持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的人员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焰火晚会燃放主办单位应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燃放后立即清扫燃放地的遗留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