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情况,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禁放制度,根据需要在禁放区内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和燃放。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来年正月十六允许在指定的燃放区域内定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禁放区内的指定销售和燃放区域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严格资质、规范管理、控制布局、确保安全、经营有序的原则,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
第十条 根据统一归口经营的要求,市区(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开发区)设立一家批发企业,各县(市)各设立一家批发企业。
批发企业下设批发网点,批发网点的布设方案由市、县(市)供销社制定并报请所在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批发的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二)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批发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五)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六)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七)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受到行政撤职或刑事处分;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
(十)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十一)经安全评价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