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单,进行教育收费告知和公示宣传。
各教育收费单位必须采取前款(一)的形式公示,结合实际也可采取前款(二)或(三)的形式进行补充公示。
市属高等院校及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还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七、教育收费公示栏管理: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有利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各教育收费单位负责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设立和维护。如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在文件执行之日起5日内更新有关内容。公示的内容必须做到看得见、标得准、留得住。
八、教育收费公示责任:
(一)各教育收费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收费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按时上报核准所需的收费公示资料;
2.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收费公示内容实施收费;
4.负责组织及时按规定更换公示内容,维修和刷新公示栏、牌、墙;
5.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咨询。
(二)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所属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公示资料的核准工作;
2.组织各教育收费单位落实收费政策,统一组织开展公示收费工作;
3.组织对各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收费单位,及时换发《收费许可证》;
2.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的,价格部门要在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教育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会同财政部门督导教育收费单位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3.对有关学校收费的请示,应在法定时间内依照职责做出书面答复。
九、教育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