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5]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批转〈新乡市2005年双拥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发〔2005〕5号)精神,切实做好2005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是促进我市双拥共建的一件大事。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历年来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1996年起,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5年是我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的关键一年,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一定要从促进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原则
2005年的安置对象主要是符合申领困难补助费条件的随军家属和2005年以来办理了随军手续,在新乡没有工作单位且无收入的干部家属和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军家属随军前在本市内有工作的不予安置。往年安置过,但因本人原因未到位的也不予安置。按照以上规定,经过有关部门严格把关,今年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共72人;安置方式是先进行双向选择,然后再进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主要是市属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以及部分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下达安置计划数量主要依据接收单位的规模、效益。
三、有关要求
安置计划一经下达,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确保安置率达到100%。各接收单位要想办法,克服一切困难,把合适的岗位拿出来,安置随军家属;各接收单位应在随军家属报到后15日内安置到岗到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安置任务的,应填写随军家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新政文〔2002〕169号文件要求,每少安置1人,向当地政府缴纳4万元转移资金。此项资金用于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无工作生活补助和奖励二次安置用人单位。对于既不接收安置,也不缴纳转移资金的,除强制执行追缴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