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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200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一时期传销活动又死灰复燃且呈泛滥蔓延之势。不法传销头目采取欺骗手段,大量吸收成员,建立组织和网络,以传授发家致富技术为幌子,大量骗取钱财,甚至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组织,以暴力胁迫,精神控制,扣押身份证、财物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扰乱了我市的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对此,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标本兼治,决不让新乡成为传销活动的场所,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及危害
  (一)传销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传销商品发展为传销“人头”,原来是用价格低廉的商品以高出几十倍的价格进行传销,现在是参与者只需交纳数千元的入门费即可成为传销网络的成员,根本见不到任何商品。
  (二)传销手段带有强制性。传销头目往往是雇佣几个帮手,对加入者以保护其安全为名,强行扣留其钱、物、通讯工具和身份证,采取引诱、威胁、跟踪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诱惑性、欺骗性强。传销头目聘用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演讲人员对参与传销者进行“洗脑”,抓住参与者急于发财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其进行精神控制,使其陷入传销的火坑不能自拔。
  (四)传销活动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传销头目对下线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对政府部门透露任何信息,交易一般是单线联系,下线人员很难联系到或见到传销头目。一个传销网络由一个头目控制,可分为若干个居住点和授课点,并经常变换居住点和授课点。
  (五)传销活动带来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由于参与者的财物被组织者所控制,他们感到上当受骗后,想回家回不成,想见传销头目又见不到,传销参与者大多是20岁左右的年青人,且多来自外省市,一些参与者十几人或几十个人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恶劣、安全隐患很多,容易诱发扰民、害民、偷盗、抢劫、凶杀等治安案件,这一群体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综合治理活动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查处工作,实行严格的辖区管理责任制,并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哪个区域出现问题,将追究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传销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传销形式“拉人头”,采取欺诈、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和聚众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利用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管,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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