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每个放射源要建立相应档案;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及时运贮。
  五、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要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发生放射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辐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监察局对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实行效能监察。对未按时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送贮任务或出现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新乡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新乡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放射源的监管工作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行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采取坚决措施,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在用放射源的监管力度,彻底消除放射源的潜在威胁,确保环境安全。
  二、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各县(市)区长、主管县(市)区长、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放射源专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市环保局领导、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等人分级组成的责任小组,对各自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责任管理。
  三、各责任人应对负责的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切实负起责任,并负责监管所辖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全市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必须在8月31日以前完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