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5月18日,新乡誉华水泥有限公司两枚铯-137放射源被盗。2005年5月24日,北京双源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在运输医用铱-192放射源途经京珠高速卫辉段时,因车辆事故丢失两枚。
这两起事件引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了省环保局辐射源污染管理站、市公安局、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相继赶到了事故现场,开展查找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找到了被盗和丢失的放射源,避免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 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这两起事件也充分暴露了我市在放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甚至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大量在用、闲置、废弃放射源对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严峻形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对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领导,健全相关组织,落实责任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强化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制定出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性辐射污染事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建立专门的放射源监管队伍。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展开“进一步核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活动,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一步核查,尽快摸清底数,建立起放射源管理数据库。
切实加强在用源的监督管理。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我市所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新购进的放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环保、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审查、审批。
三、各级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开展放射源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