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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9号文)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领导,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市地处华北地区,春秋季降雨少,风沙大,干旱时有发生。近年来,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径流量明显减少。开发空中水资源不仅是农业抗旱减灾的需要,也是保障水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新乡腾飞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健康开展。
  二、科学制定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发展规划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2004至2010年)的通知》(新政办〔2004〕145号)文件,提出各地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各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部门要抓紧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建立人工影响天气长效投入机制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社会事业,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我市各地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的投入很不平衡,有些地方还没有把此项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或投入太少不能有效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的,今年可以专项经费形式解决,从明年起要列入财政预算;已经列入财政预算的应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增加投入,使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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