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卫生系统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区建设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5]107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卫生系统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区建设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新乡市卫生系统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区建设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新政办〔2005〕27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对我市卫生系统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区建设要求,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我市卫生系统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区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有关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我市卫生系统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区建设任务中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5年7月底前完成99所乡镇卫生院和9个疾病控制中心建设任务;2005年12月底前完成10个传染病区建设任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效能监察对象
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封丘县、长垣县、凤泉区、红旗区县(市)区长、主管副县(市)区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各有关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以及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