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镇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位定额计征,月纯收入在2000元以内的,每月征收10元;月纯收入在2001到4000元的,每月征收25元;月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40元。
七、客运车辆按每车每月10元征收,货运车辆4吨以下按每车每月10元征收,4吨(含4吨)-10吨按每车每月12元征收,10吨(含10吨)以上按每车每月15元征收。车辆报停期间,按正常程序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八、出租车及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九、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实行按区(县)(含两个开发区)属地征收、全额上缴、按比例返还的原则。
十、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自治区、中央和外地驻乌单位)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区(县)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各区(县)征收的基金入市级国库。
各单位职工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每月发工资时代征,按季统一向所在区(县)地税部门缴纳。
十一、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区(县)工商部门定期定额代征,征收金额全部缴至各区(县)并全额返还各区(县)留用。
各类出租车及城市公交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定期定额代征,征收金额缴至市征管办。
十二、违反规定延期缴纳的,分别由代征部门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地税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统一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工商部门及交通部门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单》。
十四、市征管会从地税部门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75%返还区(县),市征管会留用20%,其余5%由市征管会上缴自治区征管会。
十五、自办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人民教育基金后,由所在区(县)征管会按其在校生占本区(县)在校生比例,在本区(县)人民教育基金总额中确定返还金额;对办学困难的企业由区(县)按该企业职工缴纳基金总额的80%以上比例返还给企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