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撤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20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速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政府及教育、地方税务、工商、交通、财政、审计、计划、统计、劳动、人事、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征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管会),负责市、区(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征管会在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局、工商局、交通局是全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代征部门)。
  三、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市属及自治区、中央部门、外地驻乌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个体工商户。
  四、下列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报经代征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免征:
  (一)城镇职工月工资收入在450元以下(含450元)的;
  (二)离退休人员。
  五、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除不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外其它各项都在计算之列)的1%计征(工资总额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由征管部门核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