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排的意见
(新政办[2005]71号)
2005年5月8日,市政府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了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有关工作,明确提出了2005年的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小额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2005年对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一)各县(市)、区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由本级政府确定。市本级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商业银行承担,并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经办支行实行年度责任目标单列考核。小额贷款各承办银行要保证按担保基金1:5落实放大,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年度责任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贷款,由担保机构负责核查担保,经办银行负责核贷,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贴息。
(三)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贷款,按豫财金〔2004〕167号文件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五项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004年7月1日前的企业贷款按原程序办理),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核查放贷。
(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筹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具体任务另行下文。
三、实行奖惩激励机制。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凡通过再就业小额贷款实现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享受省政府规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40%。
(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三)鼓励各县(市)、区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一是将分配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助与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工作挂钩,比例按10:1增减(即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100万元,拨付再就业补助资金10万元)。二是将各县(市)、区年度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与小额贷款工作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