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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部门执收执法单位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粗暴执法、吃拿卡要;不准超越执法管理范围,越权执法;不准越权设置处罚种类,擅自提高罚款幅度;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公款私存。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不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准在征用土地中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不准在城镇拆迁中滥用强制手段,损害居民利益;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政策规定,损害职工利益;对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审批、财务和人事管理等行政权力运作应向社会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权力运作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财务开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应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五、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认真落实《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新政〔2004〕53号),对因工作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因责任意识淡薄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各级领导不得迁就、护短和包庇,要严格按照《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和刁难。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查处,并把审计成果作为干部提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严禁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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