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政〔2006〕5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