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的通知
(新政文[2005]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78号)精神,现将我市2005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管单位遵照省下达计划执行)。
本年度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是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和今年退役士兵总量,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制定的。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按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政府安置任务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政府安置计划和规定程序,在15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或投递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收和退档(新政〔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安置计划,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安置退役士兵计划20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批准,每少接一名退役士兵,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新政〔2005〕26号文件规定)。按照入股自愿的原则,对分配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他改制企业的退伍军人,企业不得以是否入股为由拒绝接收。对退伍军人中的伤、病、残人员,在定岗、定位时要予以适当照顾。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不同于社会招工,单位不得体检、政审。单位组织文化考试,可以作为定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是否接收的依据。不得向退伍军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确保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只要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据接收信函,即可办理安置手续。要加强安置任务督促落实力度,强化奖惩机制。对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接收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以政府名义逐级上报,并依法追究责任。(新政〔2005〕26号文件规定)。
各系统、各单位要根据下达计划尽快把名额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使退伍军人及时上岗。
附件:2005年度安置城镇退伍军人计划指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