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5]116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内部明电)和《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住房电〔2005〕3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当前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做到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在保证今年完成全市竣工9万?O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基础上,市政府计划今明两年再直接安排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市民现在的住房状况,今后5年内将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同时要改变过去主要以审批各单位相对独立建设为主的建设管理形式,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的社会化。为保证今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长效机制,健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储备,近期内将由房管、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城市规划部门要在经济适用房项目选址定点上予以保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作好土地供应审批,加快工作进度。
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已经规划许可但满两年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并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做出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要督促其尽快开工;对违反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