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治理期间,联合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生活补助(每日10元)和野外补助(每日20元)由超限检查站点产权单位(市公路局、县乡公路管理处和高管处)按实际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野外补助直接发放给个人,生活补助直接补助给伙食单位,保障执法人员就餐。
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工作必须在超限检查站(点)内进行。未经超限检查站点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超限超载为有由对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收费。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除按照规定实施卸载后,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认定标准30%(不含)至100%(含)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00%(不含)至300%(含)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超限超载300%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囤集、堵站、集结闯岗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
五、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力度,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准确核实需要更正车辆的具体数量,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2005年底前必须完成所有已公布“大吨小标”车型更正任务。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车辆检验。“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度期之后,对仍不更正的车辆,公安部门要吊销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和发放车辆牌照,交通部门不准发放车辆营运证。
六、加强货源地管理
交通运政、工商部门要对全市的货运场站进行认真的调查,对超限超载运输重点区域的货源起运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进行整顿。必要情况下,可委派专门执法人员进驻运输场站监督,制止车辆超限装载货物,从源头进行治理。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大源头管理力度,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卸货,坚决制止其驶出货场。
七、整顿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