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