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迎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6〕12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各施工企业: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及省建管局将于今年上半年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复查,为落实有关要求,做好迎接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要补充完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特别是要将“三类人员”安全知识考核情况补充至申报材料中,并及时整理材料中各类证书原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以备复查,三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
二、各县(市)、贾汪区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要认真指导监督辖区内施工企业的材料准备工作,在4月10日前统一上报准备工作情况。4月10日后我局将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