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足额上缴。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中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新乡市本级、受水区4个县(市)、凤泉区按筹集数额的100%上缴;4个非受水县按筹集额的30%上缴,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市)、区2001年-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确定各县(市)区及市自来水公司和市节水办(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年度平均应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