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测报告和预警
(一)市商务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市商务部门根据省商务部门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监测工作方案,组织监测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情况,并适时调整监测品种、指标、范围和监测时间,建立市场监测网络,管理监测网络的运行。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督导监测样本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并负责组织开展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组建监测网络,深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观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变化情况。按照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早期发现的隐患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开展对当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按照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报告早期发现的隐患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二)市商务部门实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预警制度。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严重断档脱销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当地商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部门和省商务部门报告。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各县(市)商务部门发出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部门在核实确证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商务部门报告,同时向周边地市商务部门通报情况,市联席会议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应急措施,并向各县(市)发出红色预警警报。
(三)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如监测到本辖区内某一区域或辖区大面积发生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发现与本辖区相邻县(市)的相邻区域发生市场异常波动,波及本辖区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商务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由市商务部门向市联席会议提出应急方案,市联席会议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在联席会议领导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理。
(一)县(市)、区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监测,实行日报,同时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市商务部门汇总县(市)、区的相关报告后,向市联席会议和省商务部门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