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有关费用;
铁路、市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运输;
市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市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市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造成的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市场供应紧缺,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我市粮食应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对市场供应影响的范围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
1.周边1至2个以上省、市大面积市场异常波动,波及我市。
2.其他地市的县(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波及与其相邻的我市的1个县(市);
3.在市区内或市内2个县(市)以上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市内1个县(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市区内5个以上大中型零售商场、批发市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粮食、食用油以外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粮食、食用油的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粮食应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