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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 实施日期:2006年)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689号 2005年10月25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56号)精神,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购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我省进一步加强车购税征收管理,规范各部门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州(市)、县(区)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车购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车购税完税证明》的管理。车购税政策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车购税征收单位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县(区)、州(市)、省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处理。
  (二)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车辆图册[包括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有免税车辆名称、无免税车辆图片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只要用途、主要固定装置符合免税车辆图册规定条件的车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免税的其他车辆,由车辆免税申请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车购税征收单位申报。车购税征收单位对车辆免税条件和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审核后,签注审核意见逐级报县(区)、州(市)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车购税免税证明。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车购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其余相关资料交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建档。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月编制《车购税免税车辆明细表》报省局流转税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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