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各州、市局车购办审核车户提供的资料并经过现场验车,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局流转税科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省局流转税处审批后交省车购办办理免税凭证发放手续。
(三)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按《通知》第八条第(一)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上报办理车购税免税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省车购办办理免税凭证后返回州、市车购办建档。州、市局车购办在接到省车购办办理的《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复印材料、已办理免税证明后,通知车主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五)如车主主动要求自带材料到省局车购办办理的,各车购办应密封资料后交车主自带。
(六)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购置并已办理了免税手续的车辆,由省局车购办提供免税明细清单后,通知车主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计税价格的核定
对于纳税人(或代理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各车购税征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查实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为统一全省的征税标准,避免出现纳税差异,完善内部管理,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随意性,方便车价信息的采集上报,汽车类由州、市局车购办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经现场验车后,连同车辆价格证明材料(如进货证明单据、增值税发票、购买合同等)上传至省局车购办核定计税价格后征税。摩托车等“五小车辆”的计税价格由县局车购税征收点报州、市局车购办核定计税价格后征税。
(二)进口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各征收机关无法掌握实际销售价格的车辆,或各征收机关对于车户申报的计税价格有疑义的车辆,由各征收机关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经现场验车后,直接报省局车购办批复计税价格后征税。
(三)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特殊车辆和走私、罚没处理车辆,由州、市局车购办或县局征收点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上报省局车购办确定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作为车购税档案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