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 实施日期:2006年)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322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
2005年1月1日起,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购税征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经审核车户提供的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后办理税款征收手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为填写,可在办税地点设置咨询台,辅导纳税人填写。
200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纳税手续的车辆,发生转籍情况时,转入地车购办应要求车主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申报及审批办理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减免税车辆,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中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有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文件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列入武器装备计划的、符合财税发[2004]66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农用三轮车,州、市局车购办审核车户提供的免税资料并经过现场验车,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局车购办办理免税凭证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