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闽政办[2007]1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44号)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省督查考核组,于5月25日至6月8日分赴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6个设区的市、8个县(市、区)和10个街道(乡镇、社区)及有关企业,通过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查阅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召开部分企业代表、下岗失业人员座谈会、深入街道和社区实地查看等形式,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督查考核工作。福州、厦门、泉州等3个设区市在今年初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组检查的基础上,结合省里确定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现将督查考核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督查考核情况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制定、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及时分解、落实省政府下达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举措有力,成效明显,较好地完成了2006年促进就业各项目标任务。
(一)城镇登记失业率情况
2006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3%,控制在年初确定的4%以内。但山区、沿海之间不太平衡,南平、三明、龙岩三市失业率偏高,分别为5.06%、4.98%和4.7%;泉州、莆田、福州三市失业率较低,分别为1.19%、2.22%、3.31%;厦门、漳州、宁德三市失业率分别为3.74%、3.89%、4.14%;
(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06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61.9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60万人的103.2%;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0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10万人的100%,其中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3.95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3万人的131.7%;94家劳务派遣机构共派遣员工33.36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30万人的111.2%;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数44.6万人,完成任务数40万人的112%。
(三)制定出台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情况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下发后,各级政府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制定、先后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开放式的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如:宁德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福州市取消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限制;厦门市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泉州市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范围,规定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均可享受社保补贴;三明市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