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300万元。
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应当明确由中标人对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
招标文件有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特许经营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响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净资产不低于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40%;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